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黑社会和恶势力都是此次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但两者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只有明确两者的区别,才能保证广大群众正确举报。
先给“黑社会”画个像。首先,你得知道什么是黑社会?是凭长相确定吗?当然不是!!!
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特征一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特征二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即以黑护商,以商养黑。
特征三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特征四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惧感。
下面再来揭晓,“恶势力”的真面目。什么是恶势力?怎么判断?
恶势力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根据法律专家的解释,“恶势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特征: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
“黑”和“恶”这对坏兄弟,猛一看还真分不清,那接下来让我们好好看看,它俩有哪些共同的“恶基因”。
暴力性
黑社会和恶势力为达到自身不法目的,主要通过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且这种暴力手段具有公开性的特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恐吓、滋扰、聚众造势以及所谓“谈判”“协商”等软暴力也是黑恶势力常用的犯罪手段。
逐利性
“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这是黑社会和恶势力犯罪分子共同的人生信条,两者作恶斗狠的目的都是为了拼命攫取经济利益,供自己享乐挥霍。
组织性
黑社会和恶势力都具备一定的组织形态,换句话说,一群臭味相投的作恶之人,为了欺压百姓、谋求不义之财的罪恶目的而走到了一起。近年来,一些黑恶势力还开起了公司、合作社,用表面上的合法形式掩盖其实质上的违法犯罪行为。
“黑”是“恶”的大哥,“恶”是“黑”的小弟,“恶”是“黑”的初级形态,“黑”是“恶”的升级版。
扫黑的同时必须打恶,坚持打早打小,防止后者养虎为患,坐大成势。
为了在法律上做到打击精准、不偏不纵,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必须明晰两者的区别。
从组织形式看,恶势力有一定的组织,经常纠集一起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黑社会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从经济特征看黑社会相比恶势力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影响力足以对某一经济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实现垄断,从而达到以黑养商、以商养黑的目的。近些年,黑社会组织都有明显的公司化运作的特征。
危害性上看,“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是黑社会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最根本标准。如何认定?
一、即该组织在一定区域内已经产生了公开的、广泛的“震慑力”,导致相关公众对该组织表现为“闻之色变”的心理状态。
二、在其所控制的领域内攫取经济利益,已达到了“称霸一方”的程度。
三、犯罪组织是否利用金钱、权力、寻求保护伞等方法,建立了以暴力和暴力威胁等犯罪手段为后盾的反社会秩序。
不管是“黑”还是 “恶”,都是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毒瘤。黑恶必除、除之务尽扫黑除恶需要每一个人的参与,请广大群众擦亮眼睛,善于发现身边的黑恶势力,勇敢地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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