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促进私募基金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激励办法(试行) 》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zbmwxb/2019-0012 | 公开目录: | 管委会文件 |
责任部门 | 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高新办发[2019]12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01月18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19-01-25 09:14 |
各部门、驻区各单位,高新集团:
现将《安康高新区促进私募基金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激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1月18日
安康高新区促进私募基金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安康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注册、变更注册地到安康高新区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者异地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投资安康高新区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激励。
第三条 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安康高新区注册时实缴出资300万元以上、承诺持续经营5年以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后募集资金3000万元以上且60%以上募集资金用于安康高新区内未上市企业投资的,给予30万元落户奖励。
第四条 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高新区内未上市企业达2000万元以上的,或自带项目在高新区直接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的,经高新区投委会评审通过后,可给予不超过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基金投资额20%比例的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支持。
第五条 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安康高新区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投资期限满两年的(上市公司收并购不受时间限制),可享受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投资奖励:
(一)对基金投资1000万元—1亿元(含)的,按照实际投资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对基金投资1亿元(不含)—3亿元(含)部分,按照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对基金投资3亿元以上部分,按照实际投资额8‰的比例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三个年度内对同一家企业的后续投资奖励实行累计连续计算,但不重复计奖。
第六条 对在安康高新区正常经营满一年且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享受以下经济贡献奖励:
(一)投资区内未上市企业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
1.增值税按照省、市、区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前三年100%、后三年80%的比例给予等额奖励;
2.企业所得税按照省、市、区税收地方留成部分(40%)前三年100%、后三年80%的比例给予等额奖励;
3.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企业年薪20万元以上高管薪酬所得)按照省、市、区税收地方留成部分(40%)前三年100%、后三年80%的比例给予等额奖励。
(二)投资区内未上市企业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
1.增值税按照市、区税收地方留成部分(35%)前三年100%、后三年80%的比例给予等额奖励;
2.企业所得税按照市、区税收地方留成部分(20%)前三年100%、后三年80%的比例给予等额奖励;
3.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企业年薪20万元以上高管薪酬所得)按照市、区税收地方留成部分(20%)前三年100%、后三年80%的比例给予等额奖励。
第七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还可享受投资成果、企业上市、办公用房等支持政策:
(一)按照基金投资在企业所占股权比例,享受被投资企业当年税收贡献市、区留成增量部分20%的等额投资成果奖励;
(二)投资高新区未上市企业并提供上市辅导服务,三年内在国内主板或香港、欧洲、北美成功上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上市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三)根据企业办公用房、中高级人才住房实际需要,给予第一年度100%,第二年、第三年度50%的房屋租金补贴。
第八条 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安康高新区的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法律、会计、审计等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可给予一定比例的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第九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招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终止。
本办法终止后,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未兑现完毕的奖励政策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