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

安康高新区党工委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作风和效能建设 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高新区党工委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作风和效能建设 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wxb/2017-0062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9-01 00:00


各部门、驻区各单位,高新集团:

 

现将《安康高新区作风和效能建设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安康高新区党工委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 

2017 年 8 月 21 日



安康高新区作风和效能建设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国家高新区追赶超越,在全区形成“勤政高效、廉洁务实、奋勇争先、勇创一流”的良好氛围,根据《安康市国家公职人员“为政不为”行为问责实施办法》(安发〔2015〕12 )、《安康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安政办发〔2017〕29 )等文件,结合安康高新区实际,制定本问责办法。

  第二条 本问责办法适用对象:

  (一) 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干部员工

  (二) 高新集团及高新财政独资和控股公司员工

  (三) 从事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的村级组织人员。

  第三条 问责作为执纪审查的前置处置手段,坚持治理和预防相结合、教育和惩处相结合、改进作风和建章立制相结合、内控管理和上级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动辄则咎。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问责:

  (一)对高新区公开承诺事项,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事项,党工委委员会议、专项问题办公会议交办事项落实不力的;

  (二)在社会维稳、项目建设、征地拆迁、招商引资、两违管控、脱贫攻坚等重点任务推进中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

  (三)在市对高新区的各项考核中因工作不力被扣分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应该纠正和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纠正,或发现后不解决、不报告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推诿扯皮的;

  (六)没有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本部门、组织或系统发生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因工作处置不当被新闻媒体曝光引发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八)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损失的;

  (九)有其他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问责方式有以下六种: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检查;

  (四)调整岗位;

  (五)免职或责令辞职;

  (六)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使用调整岗位、免职或责令辞职、解聘或辞退等方式问责的,必须报请有管辖权的部门或机构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办理。违反纪律的依照党政纪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问责的实施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一)对中层干部的问责由党工委、管委会或纪工委组织实施;

  (二)对一般干部员工的问责原则由单位或项目包抓负责人组织实施;

  (三)对村级组织人员的问责原则由社区管理局组织实施。

  (四)根据工作需要,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纪工委(监察审计局)也可以直接问责一般干部员工和村级组织人员。

   第七条 单位或项目团队作风涣散、慵懒不勤;工作推进思路不清、效能低下;担当落实不力、争先创优意识不强的,党工委、管委会或纪工委将对单位班子和项目团队整体实施问责。

  第八条 问责结果和个人薪酬直接挂钩。

  (一)在单位内部被诫勉谈话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 20%,被纪工委(监察审计局)及以上组织诫勉谈话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 40%;

  (二)在单位内部被通报批评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 40%;被纪工委(监察审计局)及以上组织通报批评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 80%;

  (三)被停职检查的,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四)受到调整岗位方式问责的,薪酬待遇下浮一级;

  (五)受到免职或责令辞职方式问责的,执行调整岗位后的薪酬待遇;

  (六)被解聘或辞退的从当月始停发薪酬。问责实施单位应将问责后扣发绩效工资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工资主管和发放部门核定执行。

 第九条 问责结果和个人年度考核直接挂钩。

  (一)被纪工委(监察审计局)及以上组织诫勉谈话的或在单位内部被通报批评的年度考核不能进入优秀等级;

  (二)被纪工委(监察审计局)及以上组织通报批评的年度考核不能进入良好等级;

  (三)被使用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免职或责令辞职等方式问责的年度考核直接“一票否决”,定为不称职等级。

  (四)被解聘或辞退的不得参与年终考核。

  第十条 问责结果和单位目标责任综合考评直接挂钩。

  (一)被纪工委(监察审计局)及以上组织诫勉谈话的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综合考评时每人次扣

  (二)被纪工委(监察审计局)及以上组织通报批评的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综合考评时每人次扣

  (三)被纪工委(监察审计局)及以上组织停职检查的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综合考评时每人次扣 10 

  (四)被使用调整岗位、免职或责令辞职、解聘或辞退等方式问责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不得进入优秀等级。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安康高新区纪工委、监察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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