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安康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安康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wxb/2017-0058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6-03 00:00


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现将《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办字〔2017〕55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11 日

安康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加强和规范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信访条例》和中办、国办《信访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以及《安康市国家公职人员“为政不为”问责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中负有信访工作责任的党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信访工作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负责人分别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有五种:约谈、通报批评、诫勉、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引发信访事项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二)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超越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使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信访群众态度恶劣、方法简单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引发信访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信访突出问题,不及时研究解决,致使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信访问题频发,被

中、省点名批评通报的;

(二)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不予采纳、落实,导致信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或引发赴省集体上访和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三)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复核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人诉求的复查或复核意见拒不执行的,或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拖延、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群众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受理、转送、交办或督办,引发群众越级上访的;

(五)信访事项未按期受理答复或办理不规范,造成信访人重复访、越级访或被通报批评的;

(六)中、省、市交办信访事项未按期报结,被通报批评或导致信访考核扣分的;

(七)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人或单位的,或丢弃、隐藏、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投诉材料的;

(八)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信访人的。有上述第(三)、第(四)、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查、进行约谈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在处理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因工作不力,同一信访事项发生 2 次以上赴省集体上访,或集体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三)对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苗头发现不及时、应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重大社会影响,或多次出现严重扰乱办公秩序、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对重大突出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对赴省进京集体访、进京非正常上访,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达现场处理、劝返,情节严重;或劝返后,由于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上访人滞留、倒流、返流或发生不安全事故的;

(六)对重大、紧急信访信息,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谎报、漏报,或者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力,造成重大活动和敏感节点发生冲击重大活动秩序和场所、越级赴省集体上访或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七)对信访群众有《信访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或有关单位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应该依法设置而未依法处置的;或处置不力,造成事态恶化,产生负面影响的;

(八)因进京工作上访被省列为年度重点管理县区的。

 第八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程序:

  对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情形的,由同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追责;或者由上级或同级信访联席会议提出问责追责建议,由有管理权的党政机关或主管部门、单位在一个月内依纪依规处理到位,并将处理结果报提出建议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备案;对需要实施“一票否决”的,由上级或同级综治办、信联办提出建议,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一票否决”。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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