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文件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wxb/2017-0056 公开目录: 管委会文件
责任部门 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高新办发〔2017〕236号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12-13 09:14



各部门、驻区各单位,高新集团:

《安康高新区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奖励实施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


安康高新区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奖励实施办法

    

根据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安高新党发〔2016〕1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奖励实施办法。

一、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一条  对取得国家、省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并通过高新区年度考核评价的,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专项用于房租等运行费用。同一单位获得两级认定的,按最高一级标准补助。

第二条  对取得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创新研发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并通过高新区年度考核评价的,每年分别给予30万、10万元补助。同一单位获得两级认定的,按最高一级标准补助。

第三条  对第一条、第二条中涉及的考核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对同一单位同时获得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认定的,两项均给予补助。

第四条  对按规定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有项目(课题)安排,院士在站工作20个工作日、博士后在站工作30个工作日以上,并取得科研成果的,每年给予20万元科研奖补。

第五条  企业荣获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或科技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获奖等次奖励金额给予11奖励。同一成果获得两种及两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第六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从区外迁入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民营科技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通过复审的每户奖励5万元。

第八条  在主板、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家上市、挂牌、发债企业,增加50%奖励。

第九条  对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经过国家规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按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企业贷款用于经过国家规定机构鉴定认证的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的,按1年期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争取担保机构为其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产业化提供贷款担保的,按1年期担保费的50%给予补贴。合计补贴金额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企业和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后,给予3000元/件补助;获得授权后给予27000元/件补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业和个人,获得授权后分别给予3000元/件、2000元/件补助;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利权的比照国内专利补助标准执行。企业和个人合计补助金额每户(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二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后按1万元/件补助;通过PCT途径申请并获得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俄罗斯专利授权后追加补助2万元/件。企业和个人合计补助金额每户(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三条  申报著作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著作权人实际缴纳的登记费用的100%给予补助,系列作品只补助第一件作品。

第十四条  新进入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硕博留学人员、知名大学博士和博士创业企业,第一年全额补贴房租,第二年、第三年给予50%房租补贴。

第十五条  对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租用高新区创新创业中心、科技孵化园、创新创业基地、总部经济与金融科技聚集区开展技术研究、科技攻关和新产品研发的企业,第一年全额补贴房租,第二年、第三年给予50%房租补贴。

第十六条  企业新引进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在本企业工作满三年的,一次性给予引进人才10万元奖励。企业现有技术人员在职期间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职称后,在本企业工作满三年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以上高层次人才高新区提供定向配售限价房;开辟高端人才户口迁移、子女入学(园)的绿色通道。

第十七条  协助、配合企业、创客争取国家、省市创新创业支持政策、项目和资金。

第十八条  对新引进的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产品有市场,对高新区产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好项目及运营团队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和奖励。

二、奖励原则和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  受奖励企业的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均在安康高新区;诚信经营,照章纳税,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以上所有奖项在企业税收负增长、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件等对社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一条  成立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扶持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管委会领导任组长,经济发展科技局、财政局、监察审计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审每半年进行一次,由企业提出申请及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济发展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汇总,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兑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高新区已发布的政策不重复享受,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7年奖励办法按本政策执行,原《安康高新区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奖励实施办法(暂行)》(安高新经科发〔2016〕36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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