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高新区政府采购管理 办法(试行) | ||
索引号 | zfgxqgwh/2017-35488 | 公开目录: | 招标采购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17-09-14 14:2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安康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 勤俭节约、质优价低、廉洁高效。
第四条 采购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直接实施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主要包括:管委会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级集体组织。驻区单位使用高新区区级预算资金采购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资金范围。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含预算执行中的追加)和其他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部分拥有财政性资金的整合(拼盘)资金等。
第六条 采购管理。由高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具体由高新区采控办、采购中心、采监办分别履行审批、实施、监督职责。
第二章 采购审批
第七条 采购计划。高新区各采购主体每年初向高新区采控办提交年度采购计划,高新区采控办联合高新区财政局编制《高新区年度采购计划》并提交高新区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采控办、财政局、采购中心根据审定的年度采购计划执行。
第八条 审批依据。高新区采控办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和安康市公共资产管理局、安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安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安公产发〔2017〕14 号),结合高新区实际对拟采项目依规进行审批。
第九条 审批方式。
(一)直接审批。
1.直接审批范围:
(1)单位日常采购(零星采购)办公、教学通用类设备、家具;
(2)单位日常(零星)维修、维护、更新工程;
(3)单位因业务工作需要购买的零星服务。
2.直接审批程序:
(1)采购项目金额在 3 万元(含)以下的,由采购部门填写《高新区政府采购审批表》(详见附件 1),经高新区采控办、财政局审核后,报采购部门分管领导同意,按照审批方式办理。
(2)采购项目金额在 3 万元以上的,由采购部门填写《高新区政府采购审批表》,经高新区采控办、财政局审核后,报采购部门分管领导、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办理。
(二)会议研究审批。
1.会议研究审批范围:
(1)新设立单位的办公、教学等用品配置;
(2)城市保洁、亮化美化、网络系统、绿化苗木、安防工程、公共服务、其他专项服务的年度采购;
(3)大型专项工程(特指工程招投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及相关附属设施);
(4)高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汇总的辖区学校采购计划;
(5)高新区社区管理局汇总的辖区敬老院、村级集体组织需要采购的大宗货物、服务;
(6)高新区采控办认为需要上会研究审批的其他事项。
2.会议研究审批程序:
采购主体填写《安康高新区重大采购报告表(》详见附件 2),高新区采控办负责收集汇总各采购主体拟采项目,提交采购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填写《高新区政府采购审批表》,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办理。
(三)审批职责。
采购主体实施采购的必须在高新区采控办审批,具体为:
1.管委会内设各部门(含驻区单位使用区级预算资金采购)的政府采购由管委会办公室汇总初审按程序申报审批;
2.辖区学校的政府采购由高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汇总初审按程序申报审批;
3.辖区敬老院、村级集体组织的政府采购由高新区社区管理局汇总初审按程序申报审批。
第三章 采购实施
第十条 采购程序。
(一)采购实施。采购中心根据《高新区政府采购审批表》审批的项目计划、采购方式,按采购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组织实施。
(二)采购合同。对采购组织机构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应及时予以确认并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以高新区采购中心制式合同为主。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供货合同。
(三)采购验收。采购中心根据合同监督供货商(服务单位)提供商品和服务,合同金额在 3 万以下的由采购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验收意见;合同金额在 3 万元上的由采购部门组织高新区采控办、采购中心人员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验收,并填写《安康高新区政府采购验收单》报财政局审核。
(四)资金结算。供应商根据采购合同和《安康高新区政府采购验收单》,开具正式发票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进行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积极推行厂家直采。高新区各单位在采购中,要减少中间环节,积极推行生产厂家直接供货。
(一)直采的范围:
1.货物类:大宗通用类办公设备,家具;市政设备设施、环 卫设施设备、安防设备、10KV 以下配电设施设备、消防设备、 供排水管网工程、根植苗木花卉;
2.工程类:建筑室内外装修、维修、拆除、改建、电力、消 防工程、根化、安防等工程;
3.服务类:市政环卫、城市保洁、物业服务、车辆租赁、根 化苗木管护、中介服务;
4.其他纳入厂家直采的项目,由高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 根据情况确定。
(二)直采的方式:
厂家直采由高新区采控办、采购中心、采购主体共同考察确 定备选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定程序确定直采单位。
(1)在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中,应力争邀请生产 厂家参加或组织采购小组到生产厂家上门采购;
(2)对议标和评标中,生产厂家直接投标的,予以优先考 栴;
(3)对同类产品生产厂家较少、以往采购中质量能够保证 的,合同履约好的生产厂家,可在原供货基础上实施单一来源采 购或签订长期供货协议;
(4)服务类项目的由采购主体依据以前年度服务情况推荐服务商,经高新区采购中心、采控办、采购主体共同考察确定备 选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定额定向集中供货。
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服务、工程(服务 100 万以下;工程 200 万以下),原则上集中由高新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统一提供 (工程结算价格以高新集团成本控制部核算价或监察审计局决 算价为准)。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按照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因采购项目专业特殊、技术复杂、需 专门资质等原因,采购中心尚不具备组织采购能力的,经高新区 采控办和财政局同意后,可由采购部门委托有资质社会中介代理 机构采购。
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由高新区采控办与采购部门在市级以上 财政部门获准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中选取。
第四章采购监督
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和专家选取。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上级 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活动所需评 审专家在市级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五条 受理投诉。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参与采购响应的 供应商对采购行为有疑问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采购实施机构提 出书面质疑,采购实施机构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抄送监察审计局,匿名或不按规定时间、方式提出质 疑的,可不予答复。对书面答复不满意的由高新区监察审计局受 理并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或在 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高新区监察审 计局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高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高新集团一般办公用品、家具等货物的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安高新发〔2010〕1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