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高新办发〔2014〕45号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建设项目规划方案
公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高新集团公司,辖区各建设单位:
《安康高新区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组织实施。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7月20日
安康高新区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公示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规划管理,保障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高新区规划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等,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第三条 所公示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是指按照《高新区规划设计方案评审规程》,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并修改完善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
第四条 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公示主要包括公示预告、方案公示和现场展示。
第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建设工程,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二章 公示预告
第六条 公示预告是向社会告知规划方案公示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示预告应于项目规划方案公示前三天,在市
政府网站、高新区门户网站上进行发布。
第八条 规划方案公示预告的主要内容:
1.规划方案公示的时间、地点和期限;
2.建设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性质;
3.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简介,包括竣工日期和社会经济效益等;
4.组织公示活动的单位名称、反馈意见的截止期和途径等。
第三章 规划方案公示
第九条 公示的规划方案必须体系完整,部分专业术语要按照通俗易懂的原则进行解释,重要规划指标要结合高新区总体规划和发展布局进行解读,确保社会公众充分知情、有效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规划方案公示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情况简介;
2.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的规划总平面图(含技术经济指标)、立面效果图、总体鸟瞰图等;
3.建设项目规划指标。主要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等;
4.组织公示活动的单位名称、公示期限、反馈意见的截止期和途径等。
第十一条 规划方案公示期限相关要求:
1.根据建设项目对地区或相邻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建设工程规划方案首次公示的期限,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反馈意见的截止期不得少于公示后的3日;对反馈意见的处理时限不超过3日。
2.公示的时间、反馈意见及其处理时间均不计入法定审批工作期限。
第十二条 规划方案公示地点:高新区城市规划展览馆(高新区生态商业公园金沙广场)、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办公所在地、高新区门户网站等同时公示,并配备相关的讲解人员。
第四章 公示反馈意见处理
第十三条 规划方案公示期限内收到的有效反馈意见或建议,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公示反馈的公众意见或建议整理归纳,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予以采纳;
2.有利于优化和改进项目布局、项目设计的合理化意见或建议,予以充分考虑;
3.无法采纳或难予采纳的,规划管理部门应予说明和反馈。
第十四条 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公示反馈情况进一步审核提出意见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按照规定重新报审。
第十五条 规划方案公示后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再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反馈意见的截止期不得少于公示后的3日。
第十六条 规划方案公示后修改调整幅度较小的,可只对修改部分进行公示,也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说明,具体由规划建设局负责确定。
第五章 建设现场展示
第十七条 现场展示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对相关规划内容进行的公示,以便接受规划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自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下达规划审查意见后,在开工建设前5日内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建设工程规划展示牌》,至项目建成通过规划竣工验收为止,并保持清晰和美观。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展示牌》由安康高新区规划建设执法大队负责监制,内容由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查。在临街或道路设立的,需按照高新区户外广告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展示牌》主要展示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单体建筑物层数及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等;
2.规划效果图:包括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显示相邻地块关系);项目彩色渲染图(含鸟瞰图、沿街效果图、局部效果图、夜景照明效果图)等;
3.参建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及负责人等相关信息;
4.高新区规划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5.规划监督部门名称、投诉电话。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展示牌》或展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线验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规划公示预告、规划方案公示由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牵头和组织,项目业主单位应全力配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