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质量强区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xqgwh/2017-34601 | 公开目录: | 产品质量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17-07-10 17:43 |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质量强区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现将《安康高新区质量强区工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安康高新区质量强区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高新区质量激励机制,加快推进质量强区工作,根据《安康高新区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实施办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在高新区辖区内核准登记注册,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均归属高新区,且无税收负增长、税务信用D级及其它重大安全事故、环保事件等负面行为的企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奖励工作由高新区质量强区工作推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获奖申报单位应书面向高新区质量强区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企业营业执照、获奖文件、证书复印件及单位银行账号。
第五条 高新区质量强区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并提出奖励意见,报经质推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财政局按照批复意见拨付。
第六条 奖励经费由高新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执行中据实核拨,对上年度各项获奖情况由质推委各部门向质推委办公室申报,质推委办公室统计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列入本年度预算。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获得陕西省名牌产品、市特色品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省级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命名的企业;主导制定国家、行业、省市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单位;获得认定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对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安全认证、职业健康认证、有机认证、绿色认证等自愿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企业或个人获得专利并经授权后,按照国内发明专利每件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2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或科技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获奖等次奖励金额给予1:1奖励。同一成果获两种及以上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第十五条 对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陕西省建设工程长安杯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4A级、3A级景区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追溯期一年,同一奖励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政策,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质量强区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