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员工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xqgwh/2015-13968 | 公开目录: | 管委会文件 |
责任部门 | 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高新办发〔2015〕124号 | 成文日期: | 2015年11月1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5-11-25 12:22 |
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高新集团公司:
现将《安康高新区员工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
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员工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员工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高新区管委会、高新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在职、在岗正式员工、聘用制员工,无论因公或因私原因,需要出国(境)的,均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办理出国(境)相关证件,需提供经审批的《因公、因私出国(境)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四条 《申请表》审批流程如下:
1.本人填写《申请表》;
2.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3.凭出国(境)承诺书(附后)、护照、通行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送党群办审核;
4.中层领导干部出国(境)的,报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其他员工出国(境)的,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申请表》只对本次出国(境)有效。
第六条 初次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者,按照公安部门规定填写相关表格,凭经审批的《申请表》到党群办审核、登记、签章后,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中层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办理后交由党群办统一管理,经审批同意出国(境)的交由本人,自目的地返回后7天内,将出国(境)证件上交党群办统一保管。其他员工出国(境)证件办理后,须到党群办登记备案,自行保管。
第八条 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擅自出国(境)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群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