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质量品牌创建奖励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xqgwh/2015-13964 | 公开目录: | 管委会文件 |
责任部门 | 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高新办发〔2015〕115号 | 成文日期: | 2015年10月2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5-10-28 09:12 |
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安康高新区质量品牌创建奖励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27日
安康高新区质量品牌创建奖励办法
为推动我区名牌战略工作的实施,提高企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动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奖励经费由高新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执行中据实核拨。
二、奖励范围
凡在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辖区内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三、奖励对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包括获得“陕西省名牌产品”、“安康市特色品牌产品”称号的辖区内企业。
四、奖励标准及办法
(一)对获得“陕西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安康市特色品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三)同一企业同年获得2个以上奖项的,只对最高等次的奖项进行奖励;
(四)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经济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95号)精神,落实兑现有关奖励。
五、申报程序及资金下达
(一)质量品牌创建奖励由安康高新区质量强区工作推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获奖单位应书面向安康高新区质量强区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获奖文件证书复印件及单位银行账号。
(三)安康高新区质量强区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核实有关材料真实性,并提出奖励意见,报经推进委员会领导批准后,由财政局按批准意见拨付。
六、监督及管理
(一)获奖名牌产品期满后重新确认的(即复评确认),只予表彰,不再进行资金奖励;
(二)获奖企业在名牌产品的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被撤销名牌产品称号的,所受表彰予以撤销;
(三)政府采购部门对获得名牌称号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重点产品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采购。
七、其他
(一)获奖企业要继续深入开展名牌创建活动,不断提升产品和企业的品牌竞争力,争取更高层次的名牌,努力提高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由安康高新区质量强区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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