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文件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安康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文件名称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安康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zfgxqgwh/2015-13643 公开目录: 管委会文件
责任部门 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高新管发〔2015〕18号 成文日期: 2015年08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5-08-17 17:20


管委会各部门、驻区各单位、高新公司:

为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安康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和我区综合治税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信息共享的原则,夯实财源基础,强化税源监管,通过建立完善综合治税网络,依靠征管方式、征管手段、征管机制的创新,建立健全适应我区经济发展的综合治税工作新机制,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缴税、社会各界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建立持续稳定的财政收入增长机制,确保各项税收应收尽收

    二、组织领导

为使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更加有序、高效,成立高新区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区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分管财税工作领导担任,区考核办、财政、经发、招商、社区管理、规划建设、国土、监察审计、教体、公安、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治税办公室,由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地税局局长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地税局。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督促综合治税各成员单位开展协税护税工作;定期召开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分析税收收入形势,交流涉税信息;通报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日常具体工作。

三、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和“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各部门和各单位应认真履行协税护税职责,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工作。

   (一)涉税信息传递

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指定专人按规定的时限将本部门和单位的相关涉税信息提供给同级地税机关,如当期未产生信息的,实行零报送制。财税部门对各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1.经发、招商部门每季终了20 日内提供本辖区企业的投资、生产经营信息及其他涉税信息,提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信息。提供本辖区内与税收有关的经济社会发展信息和其它涉税信息,提供高新技术企业、专利受理、科技奖励及技术合同登记信息。

2.规划建设部门每季终了20 日内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和外地建筑企业在我市开展或提供劳务的项目备案信息,本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信息、已批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提供市政规划城乡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

3.房管部门每季终了20日内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动态资料,主要包括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开发商不动产权抵押等;二手房产权交易、转移等登记信息。

4.监察审计部门每季终了20日内提供审计发现的涉税信息、税收违法行为单位的涉税数据资料等信息。

5.财政部门每月终了15日内提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信息,重点项目工程资金拨付信息,向本级企业财政拨款、补贴、奖励等信息。提供国有企业设立兼并、改组改制、划转转让、破产清算信息,国有资产转让信息。

6.公安部门每月终了15日内提供机动车辆登记、年检、报废等信息,驾驶培训学校报名数据信息、经营性停车场、房屋租赁信息,特种行业许可证发放信息,准许矿山开采企业购买爆破器材的审批信息,旅馆业的入住数据信息,各类营业性演出信息、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7.国土部门每月终了15 日内提供土地宗地信息、土地使用证和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发放、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回和非法使用土地查处信息,矿产品开采实测信息以及灾害治理、土地复垦、招标验收信息,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转让等信息。

8.工商部门每月终了15 日内提供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医疗机构的登记和生产经营信息。

9.国税部门每月终了15 日内提供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定额核定(变更)和停复业信息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等户籍管理信息,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信息和稽查部门查补信息。

10.教体部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民办学校、校办企业的登记、变更和注销信息。提供各类体育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兑奖信息,各类商业性体育比赛信息。

11.质监部门每月终了后15日提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发放、年度验证信息。

12.社区管理局每季终了20日内提供的项目:

(1)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各类福利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兑奖信息,福利企业年检信息。

(2)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社保费缴纳相关信息、药品经销企业医保结算数据信息。

(3)提供农业扶持项目立项信息。

(4)提供扶贫搬迁、移民搬迁工程项目,后扶工程项目投资信息。

13.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规定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二)税收执法协助

1.各单位负责实施的工程、基建等项目,要严格审核把关,必须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方可拨付资金。

2.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收费票据管理,对应当纳入税收管理的收费项目不予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在支付财政投资项目单位工程款时,应当要求项目单位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对不能提供的不予支付。在提供财信担保和财政投资项目扶持时,应认真审核所担保和投资的企业纳税情况,并积极向税务部门提供所担保和投资企业的相关信息,对有偷逃税行为或非我区“三上企业”,不予提供财信担保和财政投资项目扶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在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清算等业务时,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参加。

3.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时,对自然人股东未能出具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股权转让完税证明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应当及时告知同级税务机关。

4.规划建设部门在办理外地建筑企业备案登记时,应当要求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在施工地税务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在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凡未提交工商、税务登记的,原则不予办理登记;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时,对不能提供完税证明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到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款,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房产转让信息。

5.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自然资源使用权和矿产资源开采权的出让、转让等变更登记时,对不能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或减免税证明的,暂缓办理相关手续,待经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后,经核实符合法定要件的予以办理。

6.公安交警部门对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年检标志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根据案件需要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及其他涉税人员身份证明、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查扣偷漏税车辆。

7.监察审计部门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协税护税义务,导致税款流失的或税收违法行为以及干扰税收执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通报。

(三)委托代征税款

    税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对下列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委托权限开展工作。

1.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社区管理局、房产管理、物业管理、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征收。

2.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商业性体育比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分别委托教育文化体育部门征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税收,可委托财政部门征收。

4.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征收。

5.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地方税收,由地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委托代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税收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量大面广,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各部门要把综合治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特别是成员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协调工作,确保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部门在综合治税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能职责。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纳税或有应税行为的,应及时将信息反馈到税务部门;积极与税务部门建立协作制度,一经税务部门提请税收事项应积极受理,不得借故拖延或变相拒绝;涉及提供涉税信息的部门,应定期及时准确的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涉税信息。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税收秩序规范有序。

(三)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的要求,尽快建立起全区综合治税网络。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在履行纳税义务方面,要起到积极带头作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采取网络、宣传栏等方式,广泛宣传税收政策、宣传综合治税的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全区综合治税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五)强化考核,严格奖惩。管委会将综合治税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每年年终,对负有税收协助责任和义务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情况和成效进行考评,并严格兑现奖惩。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导致税款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处理。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
                            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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