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zbmwxb/2018-0013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18-02-28 17:35 |
安高新规〔2018〕001—管委会办公室001
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安康高新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安康高新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14版)》(安高新办发〔2014〕71号)同时废止。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2月27日
安康高新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规范举报奖励,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安政办发〔2013〕12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食安办及社管、工商、质监、食药监、公安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举报。
第二条 高新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奖励工作,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并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
第三条 举报途径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的案件;
(五)其他途径。
第四条 举报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及其制品的,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监管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奖励资金来源、奖励级别及奖励额度
(一)举报资金奖励来源。高新区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高新区财政局按年度核拨,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奖励级别和奖金额度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一级举报及奖励: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2.二级举报及奖励: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3.三级举报及奖励: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2%及以下给予奖励。
第七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低200元,最高不超过50000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200-500元奖励。
第八条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第九条 有奖举报原则: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四)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
第十条 受理举报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奖励的申报工作,对核查属实的事项查处后,将查处结果和奖励意见报区食安办审核、区财政局审批,审批通过的,由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取奖金,并通知举报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领取。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由财政部门收回。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居住地、举报内容等情况。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交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受理举报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机关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以及亲属申述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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