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建筑红线退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zbmwxb/2018-0145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18-07-17 14:35 |
各部门、驻区各单位,高新集团:
《安康高新区建筑红线退让管理办法》已经会议研究确定,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安康高新区建筑红线退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康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安康高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参照《安康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高新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建筑红线退让包括: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第二章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第四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是以建筑物所临道路等级,建筑物性质及建筑物高度进行分类控制。
第五条 大型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标准(表1):
建筑性质 |
道路宽度 |
建筑高度 |
|||
<24米 |
≥24米,<60米 |
≥60米,<80米 |
≥80米 |
||
① |
② |
③ |
|
||
大型公共建筑(办公及商业建筑等) |
≥50米 |
40 |
高层建筑在①项退让距离基础上后退距离增加10米 |
高层建筑在②项退让距离基础上后退距离增加10米 |
原则按③项控制 |
≥40米,<50米 |
25 |
||||
≥30米,<40米 |
20 |
||||
≥20米,<30米 |
15 |
高层建筑在①项退让距离基础上后退距离增加6米 |
高层建筑在②项退让距离基础上后退距离增加8米 |
||
<20米 |
10 |
第六条 住宅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标准(表2):
建筑性质 |
道路宽度 |
建筑高度 |
|||
<24米 |
≥24米,<60米 |
≥60米,<80米 |
≥80米 |
||
① |
② |
③ |
|
||
住宅(含底商住宅) |
≥50米 |
40 |
高层建筑在①项退让距离基础上后退距离增加8米 |
高层建筑在②项退让距离基础上后退距离增加10米 |
原则按③项控制 |
≥40米,<50米 |
20 |
||||
≥30米,<40米 |
15 |
||||
≥20米,<30米 |
10 |
高层建筑在①项退让距离基础上后退距离增加6米 |
高层建筑在②项退让距离基础上后退距离增加6米 |
||
<20米 |
8 |
第七条 工业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标准(表3):
建筑性质 |
道路宽度 |
建筑高度 |
|
<24米 |
≥24米 |
||
① |
② |
||
工业建筑 |
≥50米 |
25 |
在①项退让距离基础上后退距离增加8米 |
≥40米,<50米 |
20 |
||
≥30米,<40米 |
15 |
||
≥20米,<30米 |
10 |
在①项退让距离基础上后退距离增加6米 |
|
<20米 |
5 |
第八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标准控制有关细则:
(一)表1-3中退让距离,指建筑物临道路一侧最突出部分,与道路红线(临建筑一侧人行道边沿)之间的水平方向的垂直距离;
(二)高低层组合建筑退让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不规则建筑物以建筑物离道路红线最近点退让;
(三)所有主体建筑门厅、雨棚、台阶等不得超出建筑退让红线;
(四)单独修建的门房、大门及围墙退靠近建筑一侧人行道边沿距离≥5米;
(五)重点地段、有特殊要求地段按照高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及城市设计导则为准。
第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H)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城市主干道(道路宽度≥40 米)的一般建筑物,其高度H应大于15米;临其他道路时,H应大于6 米。但不应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 ≤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的高度,应结合周边建筑环境综合考虑;
(三)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应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十条 沿用地边界及河道、铁路两侧、电力线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本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日照间距、市政管线、消防、抗震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大量车流、人流的建筑如展览馆、大型商场、学校、医院、酒店、体育馆等,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大于城市设计及详细规划确定的退让控制距离。其中,临城市道路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应在规定基础上适当增加,预留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十二条 重点地段、平面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符合上表规定数值外,并应根据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适当多做退让。
第三章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第十三条 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为:
(一)高层建筑(≥24米)正面临用地边界退让距离应满足北侧被遮挡建筑的日照要求(以日照分析为准)且≥15米;侧面临用地边界退让距离为≥6.5米;
(二)多层建筑(≤6层)正面临用地边界退让距离按日照间距一半控制,且≥9米;侧面临用地边界退让距离为≥4.5米;
(三)同时满足消防、采光、通风等要求。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高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控制性 详细规划,负责建筑红线审批并组织实施;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建筑红线依法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高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审批与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投资企业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中的建筑红线退让最小距离小于上位法规规定的,按上位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康高新区建筑红线管理办法(试行)》(2013版)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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