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支持优先采购工业地产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zbmwxb/2019-0038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19-03-08 17:28 |
安高新规〔2018〕009—管委会办公室 008
各部门、驻区各单位,高新集团: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支持优先采购工业地产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守执行。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和支持辖区企业积极选用工业地产品,促进供需有效对接,帮助本地企业开拓市场,加快形成产业聚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业地产品是指注册地、纳税关系均在高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生产的可供直接使用的终端产品,采购后仅限于企业或单位自用,对采购地产品作为原材料、辅助材料或半成品进行再加工的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详见附件《安康高新区支持优先采购工业地产品目录》。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注册地、纳税关系均在高新区的所有企业和辖区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支持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合作。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区内工业地产品进行奖励。
1.对当年采购额2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实际采购金额的3%予以奖励;
2.对当年采购额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实际采购金额的5%予以奖励;
3.对当年采购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金额的8%予以奖励。
第五条 鼓励支持区内建设项目采购本地工业产品。对高新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区内工业地产品的采购单位进行奖励。
1.对当年采购额在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实际采购金额的1.5%予以奖励;
2.对当年采购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实际采购金额的2%予以奖励;
3.对当年采购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实际采购金额的3%予以奖励;
4.对当年采购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金额的5%予以奖励。
第六条 对高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够提供的产品,申报奖励的企业或单位年度采购高新区工业地产品金额不能低于总采购金额的50%。
第七条 支持优质工业地产品扩大市场,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获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或单位,奖励标准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上浮0.5个百分点。
第八条 单个企业或单位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资金的申报及办理程序
第九条 企业或单位在申报上述各类奖励资金时,必须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申报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采购工业地产品的有效合同原件;
3.税务机关开具的工业地产品销售正式发票原件;
4.企业最近一期纳税申报表;
5.对采购的工业地产品使用情况说明及印证资料;
6.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公章)。
第十条 成立高新区支持优先采购工业地产品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经济发展科技局、财政局、招商局、监察审计局、规划建设局、税务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由高新区经济发展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监察审计局共同对企业或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和汇总,评审领导小组会议终审后兑现奖励,奖励资金由高新区财政预算安排。
奖励原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按年度执行,每年度奖励一次,《安康高新区支持优先采购工业地产品目录》每半年更新发布一次。
第十三条 受奖励的企业或单位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件等对社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或列入省、市信用系统“黑名单”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