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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wxb/2021-0088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03-16 14:27


安高新规〔2021〕002—管委会办公室 001


各部门、驻区各单位,高新集团:

《安康高新区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33


安康高新区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措施

(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省市关于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决策部署,大力引进安康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和新安康门户区建设急需紧缺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加快构筑人才聚集发展新高地,根据《中共安康高新区工委关于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助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安高新党发〔20213号)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章    

第一条  引进人才的类型。重点引进、培养包括顶尖人才(A类)、杰出人才(B类)、领军人才(C类)、创新类人才(D类)、实用型人才(E类)。

第二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

党政人才:规划、金融、审计等领域高层次人才;

事业单位:医学、文化、教育、体育等领域高层次人才;

企业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现代服务、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新工艺、新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紧缺急需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  引进人才的方式。

刚性引进。人事关系转入安康高新区,或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

柔性引进。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定时来安康高新区兼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领办联办企业等。

 

第二章  安居政策

第四条  A类人才免租入住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的“专家公寓”,在安康高新区工作居住满5年取得本地户籍,且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将“专家公寓”房产证办理到A类人才本人名下后,产权赠予个人。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且担任企业法人的可申请“高级人才公寓”,经审定后,公寓租金可缓交3年。企业3年内成功上市的,将“高级人才公寓”房产证办理到企业法人名下,产权赠予个人;企业3年内未上市的,按市场价优先购买或支付公寓租金。

第六条  刚性引进的B类、C类、D类人才还可分别申请领取60万元、40万元和15万元安家费;E类人才按《安康高新区人才购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安高新办发〔2018120121122号)规定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安家费和申请人才公寓支持不同时享受。

第七条  刚性引进的D类以上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子女有工作意向、符合就业条件的,由管委会协调优先在安康高新区就业。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可自愿选择在安康高新区落户,其父母、配偶、子女可一并随迁办理常住户口。随迁居住、户籍仍保留在原地的,发给居住证,享受本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第三章  激励政策

第九条  建立刚性引进的A类、B类、C类和D类人才享受安康高新区特殊津贴制度,执行标准分别为每月10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

第十条  为刚性引进的A类、B类、C类人才配备工作用车或发放交通补助费,执行标准分别为每年2万元、1万元和5000元;刚性引进的D类、E类人才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2万元。

第十一条  刚性引进的A类人才实验平台、助手配备等根据科研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为B类、C类人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并根据本人意愿配备工作助手1-2名。

第十二条  A类、B类人才每年可享受一次参加学术会议资助,举办地在亚洲以外、亚洲和国内(含港澳台)的,分别资助2万元、1万元、5000元。C类、D类人才到国内外知名高校、大型企业开展提升学习的,进修地点在国外的每年资助1万元,进修地点在国内的每年资助5000元。

第十三条  对安康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领军团队和领军人才,以及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一人一策”“特事特办”,在考核其工作时间和工作业绩的基础上,参考刚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标准,核定其应享受的激励政策。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首席技师,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在安康高新区工作学习期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奖项的个人或团体,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并给所在企业5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根据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实际,每3年遴选一批在安康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实现重大科研突破、重要科技成果转化、重点产业发展培育、社会事业领域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根据人才层次、科研成果和贡献大小,给予1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科研政策

第十六条  对刚性引进的A类、B类、C类、D类、E类人才,可分别提供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第十七条  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主持承担国家各类科技计划和省、市重点科技计划的,给予不低于国家和省、市拨款50%的配套资金支持(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为安康高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刚性或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个人或团队,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部级一、二等奖的个人或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九条  职务发明成果的转让收益,科研单位将不低于90%的转化净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科研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科研成果2年内未转化的,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将不低于80%的转化净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科研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产品或服务的,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优先采购使用。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建立院士工作站等研发机构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省级院士工作站建站成功并正常开展工作的,每年给予30万元经费补助;每刚性引进一名博士研究人员,给予10万元资助。

 

第五章  创业政策

第二十二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以研发成果、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作价出资,经专业机构评审后,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50%

第二十三条  对于高层次人才的优秀创新项目,根据项目需要及评审情况,可给予100万元-2000万元的创业投资,并按照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收取股息收益,特别重大的项目经科学评估后最高可给予5000万元项目资助。

第二十四条  对高层次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经审核批准后,按不高于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25%给予补贴,同一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并可通过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为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获得风险投资的创业企业,可给予不超过投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政策性担保。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进入专业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的高层次人才的创业创新项目,前3年房租全免,第4-5年经评估达到预期效益的继续免租。对高层次人才创办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入住标准化厂房的,通过“一事一议”给予装修补贴。

第二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或核心成果在3年内实现年开票销售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年开票销售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年开票销售首次超过1亿元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先征后返,后3年减半返还。

 

 

第六章  保障政策

第二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成果突出的可优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低职高聘,其绩效工资可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三十条  A类、B类和C类、D类人才分别参照享受一级、二级、三级保健对象医疗保障待遇,E类人才享受每年健康体检。

第三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未成年子女(义务教育阶段)需要在安康高新区入学的,由工作单位或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优先安排最优质的教育资源。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安康高新区现有高层次人才经审定后,参照享受引进高层次人才同等待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奖励政策均在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基础上另行给予。

第三十四条  由安康高新区人才办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申报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康高新区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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