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1年,国务院食安办要求各地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此后,国家食药监总局、省政府、市政府相继出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新的《安康高新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于2018年2月27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制定依据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规范举报奖励,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安政办发〔2013〕12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举报奖励申领程序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情形的案件,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的申请权利和申请途径。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享有奖励申请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告知其申请奖励权利的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有关部门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报区食安办审批,并在区食安办作出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案件承办单位领取举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