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办流程及发放标准

时间:2020-03-04 14:41 作者: 源自:社区管理局

  补贴对象。具有安康高新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确定为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安康高新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确定为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

   1)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2)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一、二、三级残疾人。

    2、补贴标准。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以下统称“残疾儿童”),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成年残疾人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安康高新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人(包括听力和言语双重残疾人)。

    2、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

  (三)同时符合上述“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即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办证时间节点及年龄计算要求

    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为上一年度9月30日前已办理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残疾人。对于因残疾人证丢失或残疾证复核导致办证时间变更的,以原办证时间为准,残疾等级升级的按原等级认定,降级的按现在的等级认定。

   残疾儿童是指拟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年龄未满18周岁的残疾人;成年残疾人是指拟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年龄已18周岁的残疾人。

  (五)申办补贴流程:个人申请→村(社区)初审→(民政办)审核并录入系统→县(区)残联和民政部门审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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