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彩钢复合板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 ||
索引号 | zfgzbmwxb/2019-0207 | 公开目录: | 环境保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19-12-31 14:15 |
安高新环发〔2019〕44号
高新区艾氏大龙彩钢复合板加工厂:
你单位报来的彩钢复合板加工建设项目相关环评报批文件收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高新区花园沟村宏扬物资有限公司院内,项目租用安康市宏扬物资有限公司闲置厂房。场区中心地理坐标108°58′32″E,32°43′3″N,海拔高程为350m。项目西侧和北侧为宏扬物资公司厂房,西北侧60m处有居民住户1户;东侧紧邻安康市康兴建材有限公司厂房;南侧为安康市儒林服饰有限公司厂房和宏扬物资有限公司办公楼,110m处为安康市世纪大道,5km处月河自西向东流经3km汇入汉江。项目总建设面积800 m2,建设彩钢复合板生产线2条,年生产彩钢夹芯复合板40000m2,彩钢瓦20000m2。
项目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81.67%。经研究,原则同意按照你单位报来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建设。
二、《报告表》编制格式规范,依据齐全,采用的评价标准适宜,内容全面,评价结论明确,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总体可行,可作为该项目建设和运营中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视为允许类,因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高新区花园沟村宏扬物资有限公司院内,项目建设用地为工业用地,项目的建设符合高新区用地规划。项目区域内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特殊敏感保护目标,因此,项目的选址是合理可行的。
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我局同意该项目建设。
四、在项目的建设中,必须保证按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实施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大气污染防治:营运期产生的大气污染源主要是加工粉尘、聚氨酯粘合剂的调和、滴胶和复合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项目在滴胶复合过程中采用集气罩收集有机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高于周边建筑物3m;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公布带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
2、水污染防治:项目运营期生产工序不使用水,因此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通过安康市康扬物资有限公司已建化粪池收集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建民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噪声污染防治:运营期噪声主要是彩钢复合板生产过程中的设备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加强管理等降噪措施达标排放,严禁噪声扰民。
4、固废污染防治:运营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生活垃圾,除尘器的粉尘,废活性炭,下脚料及废胶桶,生活垃圾和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定点堆放,定期交给环卫部门运往垃圾填埋场处理,下脚料的通过定点收集,定期出售给有资质的物资回收部门,废活性炭定点收集后由有资质的单位收运处理,废胶桶厂家回收利用。严禁二次污染。
五、建设单位应根据《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不安全环节需制订预防措施及具体方案,杜绝发生突发性安全事故引起的污染事故和人身伤害。
六、项目建成后,要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我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一经发现建设和运营中未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安康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6日